我们都知道,面向对象编程语言有三大特性:封装、继承、多态。这几个特性也许可以很快就学会,但是如果想要用好,可能要花非常多的时间。

通俗地说,接口(抽象类)的多个实现就是多态。多态可以让程序在编程时面向接口进行编程,在运行期绑定具体类,从而使得类之间不需要直接耦合,就可以关联组合,构成一个更强大的整体对外服务。绝大多数设计模式其实都是利用多态的特性玩的把戏,前面两篇学习的开闭原则和依赖倒置原则也是利用多态的特性。正是多态使得编程有时候像变魔术,如果能用好多态,可以说掌握了大多数的面向对象编程技巧。

封装是面向对象语言提供的特性,将属性和方法封装在类里面。用好封装的关键是,知道应该将哪些属性和方法封装在某个类里。一个方法应该封装进 A 类里,还是 B 类里?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如何进行对象的设计。深入研究进去,里面也有大量的学问。

继承似乎比多态和封装要简单一些,但实践中,继承的误用也很常见。

里氏替换原则

关于如何设计类的继承关系,怎样使继承不违反开闭原则,实际上有一个关于继承的设计原则,叫里氏替换原则。这个原则说:若对每个类型 T1 的对象 o1,都存在一个类型 T2 的对象 o2,使得在所有针对 T2 编写的程序 P 中,用 o1 替换 o2 后,程序 P 的行为功能不变,则 T1 是 T2 的子类型。

上面这句话比较学术,通俗地说就是:子类型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基类型

再稍微详细点说,就是:程序中,所有使用基类的地方,都应该可以用子类代替。

语法上,任何类都可以被继承。但是一个继承是否合理,从继承关系本身是看不出来的,需要把继承放在应用场景的上下文中去判断,使用基类的地方,是否可以用子类代替?

这里有一个马的继承设计:

白马和小马驹都是马,所以都继承了马。这样的继承是不是合理呢?我们需要放到应用场景中:

在这个场景中,是人骑马。根据这里的关系,继承了马的白马和小马驹,应该都可以代替马。白马代替马当然没有问题,人可以骑白马,但是小马驹代替马可能就不合适了,因为小马驹还没长好,无法被人骑。

那么很显然,作为子类的白马可以替换掉基类马,但是小马不能替换马,因此小马继承马就不太合适了,违反了里氏替换原则。

一个违反里氏替换规则的例子

我们再看这样一段代码:

void drawShape(Shape shape) {
if (shape.type == Shape.Circle ) {
drawCircle((Circle) shape);
} else if (shape.type == Shape.Square) {
drawSquare((Square) shape);
} else {
……
}
}

这里 Circle 和 Square 继承了基类 Shape,然后在应用的方法中,根据输入 Shape 对象类型进行判断,根据对象类型选择不同的绘图函数将图形画出来。这种写法的代码既常见又糟糕,它同时违反了开闭原则和里氏替换原则。

首先看到这样的 if/else 代码,就可以判断违反了开闭原则:当增加新的 Shape 类型的时候,必须修改这个方法,增加 else if 代码。

其次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违反了里氏替换原则:当增加新的 Shape 类型的时候,如果没有修改这个方法,没有增加 else if 代码,那么这个新类型就无法替换基类 Shape。

要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,只需要在基类 Shape 中定义 draw 方法,所有 Shape 的子类,Circle、Square 都实现这个方法就可以了:

public abstract Shape{
public abstract void draw();
}

上面那段 drawShape() 代码也就可以变得更简单:

void drawShape(Shape shape) {
shape.draw();
}

这段代码既满足开闭原则:增加新的类型不需要修改任何代码。也满足里氏替换原则:在使用基类的这个方法中,可以用子类替换,程序正常运行。

正方形可以继承长方形吗?

一个继承设计是否违反里氏替换原则,需要在具体场景中考察。我们再看一个例子,假设我们现在有一个长方形的类,类定义如下:

public class Rectangle {
private double width;
private double height;
public void setWidth(double w) { width = w; }
public void setHeight(double h) { height = h; }
public double getWidth() { return width; }
public double getHeight() { return height; }
public double calculateArea() {return width * height;}
}

这个类满足我们的应用场景,在程序中多个地方被使用,一切良好。但是现在,我们有个新需求,我们还需要一个正方形。

通常,我们判断一个继承是否合理,会使用“IS A”进行判断,类 B 可以继承类 A,我们就说类 B IS A 类 A,比如白马 IS A 马,轿车 IS A 车。

那正方形是不是 IS A 长方形呢?通常我们会说,正方形是一种特殊的长方形,是长和宽相等的长方形,从这个角度讲,那么正方形 IS A 长方形,也就是可以继承长方形。

具体实现上,我们只需要在设置长方形的长或宽的时候,同时设置长和宽就可以了,如下:

public class Square extends Rectangle {
public void setWidth(double w) {
width = height = w;
}
public void setHeight(double h) {
height = width = w;
}
}

这个正方形类设计看起来很正常,用起来似乎也没有问题。但是,真的没有问题吗?

继承是否合理我们需要用里氏替换原则来判断。之前也说过,是否合理并不是从继承的设计本身看,而是从应用场景的角度看。如果在应用场景中,也就是在程序中,子类可以替换父类,那么继承就是合理的,如果不能替换,那么继承就是不合理的。

这个长方形的使用场景是什么样的呢,我们看使用代码:

void testArea(Rectangle rect) {
rect.setWidth(3);
rect.setHeight(4);
assert 12 == rect.calculateArea();
}

显然,在这个场景中,如果用子类 Square 替换父类 Rectangle,计算面积 calculateArea 将返回 16,而不是 12,程序是不能正确运行的,这样的继承不满足里氏替换原则,是不合适的继承。

子类不能比父类更严格

类的公有方法其实是对使用者的一个契约,使用者按照这个契约使用类,并期望类按照契约运行,返回合理的值。

当子类继承父类的时候,根据里氏替换原则,使用者可以在使用父类的地方使用子类替换,那么从契约的角度,子类的契约就不能比父类更严格,否则使用者在用子类替换父类的时候,就会因为更严格的契约而失败。

在上面这个例子中,正方形继承了长方形,但是正方形有比长方形更严格的契约,即正方形要求长和宽是一样的。因为正方形有比长方形更严格的契约,那么在使用长方形的地方,正方形因为更严格的契约而无法替换长方形。

我们开头小马继承马的例子也是如此,小马比马有更严格的要求,即不能骑,那么小马继承马就是不合适的。

在类的继承中,如果父类方法的访问控制是 protected,那么子类 override 这个方法的时候,可以改成是 public,但是不能改成 private。因为 private 的访问控制比 protected 更严格,能使用父类 protected 方法的地方,不能用子类的 private 方法替换,否则就是违反里氏替换原则的。相反,如果子类方法的访问控制改成 public 就没问题,即子类可以有比父类更宽松的契约。同样,子类 override 父类方法的时候,不能将父类的 public 方法改成 protected,否则会出现编译错误。

通常说来,子类比父类的契约更严格,都是违反里氏替换原则的。

子类不应该比父类更严格,这个原则看起来既合理又简单,但是在实际中,如果你不严谨地审视自己的设计,是很可能违背里氏替换原则的。

在 JDK 中,类 Properties 继承自类 Hashtable,类 Stack 继承自 Vector。

这样的设计,其实是违反里氏替换原则的。Properties 要求处理的数据类型是 String,而它的父类 Hashtable 要求处理的数据类型是 Object,子类比父类的契约更严格;Stack 是一个栈数据结构,数据只能先进先出,而它的父类 Vector 是一个线性表,子类比父类的契约更严格。

这两个类都是从 JDK1 就已经存在的,我想,如果能够重新再来,JDK 的工程师一定不会这样设计。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,不恰当的继承是很容易就发生的,设计继承的时候,需要更严谨的审视。

小结

实践中,当你继承一个父类仅仅是为了复用父类中的方法的时候,那么很有可能你离错误的继承已经不远了。一个类如果不是为了被继承而设计,那么最好就不要继承它。粗暴一点地说,如果不是抽象类或者接口,最好不要继承它。

如果你确实需要使用一个类的方法,最好的办法是组合这个类而不是继承这个类,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组合优于继承。比如这样:

Class A{
public Element query(int id){…}
public void modify(Element e){…}
}

Class B{
private A a;
public Element select(int id){
a.query(id);
}
public void modify(Element e){
a.modify(e);
}
}

如果类 B 需要使用类 A 的方法,这时候不要去继承类 A,而是去组合类 A,也能达到使用类 A 方法的效果。这其实就是对象适配器模式了,使用这个模式的话,类 B 不需要继承类 A,一样可以拥有类 A 的方法,同时还有更大的灵活性,比如可以改变方法的名称以适应应用接口的需要。

当然,继承接口或者抽象类也并不保证你的继承设计就是正确的,最好的方法还是用里氏替换原则检查一下你的设计:使用父类的地方是不是可以用子类替换?

违反里氏替换原则不仅仅发生在设计继承的地方,也可能发生在使用父类和子类的地方,错误的使用方法,也可能导致程序违反里氏替换原则,使子类无法替换父类。

思考题

下面给你留一道思考题吧。

父类中有抽象方法 f,抛出异常 AException:

public abstract void f() throws AException;

子类 override 父类这个方法后,想要将抛出的异常改为 BException,那么 BException 应该是 AException 的父类还是子类?

为什么呢?请你用里氏替换原则说明,并在评论区写下你的思考,我会和你一起交流,也欢迎你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你的朋友或者同事,一起交流一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