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|遗产继承的爱恨情仇
文章目录
生老病死是我们人生中的大事,学习法律也不可避免这些。虽然我们都不大乐意谈“死亡”,但遗产问题,确实是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。正好前几天有个朋友来咨询,借着这个案子,我也来说说遗产问题。
咨询的朋友,我们都叫她张大姐。张大姐和张二是亲姐弟关系,两人的母亲在 2013 年已经去世,父亲也在去年,也就是 2017 年去世了。他们的父母去世后,留下了一套拆迁房,就在北京昌平区,拆迁款估计能有 1000 多万。
不幸的是,弟弟张二今年因为癌症也不在了,而张二目前的唯一继承人是他儿子,张小二。现在,张大姐和张小二,正因为这套拆迁房而争执不下。为什么呢?这就必须提到张大姐的父亲,也就是张小二的爷爷留下的一份遗嘱了。
张大姐的父亲住院期间,留下了一份遗嘱,内容是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子,也就是张二来继承。现在张二因病去世,张小二自然觉得这些财产,包括房子,就应该是自己的了。
但是张大姐显然不同意,她觉得遗嘱是有问题的。因为遗嘱是在她父亲重病期间立下的,并且是由其他人打印出来,她父亲只是最后签了字。虽然那个人以证明人的身份,在遗嘱上也签了字。但是毕竟只有这么一个人在场,张大姐还是很怀疑遗嘱是否有效。
这事究竟该怎么看呢?其实,这里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:
- 张小二究竟有没有权利,继承他爷爷奶奶的全部财产?
- 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?
- 遗产最后究竟应该怎么分?
同样的,我们要先了解一下,遗产继承相关的几个法律概念。
法律知识
继承
我们首先来看“继承”这个概念。某人死亡后,把自己的财产、债务、可以世袭的官位等转移给别人,就叫做继承。在继承中,死亡的这个人叫做被继承人,被转移的东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遗产,而继承遗产的也就是继承人。继承人可以是一人,也可以是多个人。
继承一定是从被继承人的死亡开始的,活人自然不存在继承问题,更不存在履行问题。继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,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被继承人死后,遗产由法定的继承人来继承。
转继承
第二个概念我们来看“转继承”。如果某次继承已经开始,但是继承人还没实际拿到遗产就去世了,那么这个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,有权代其拿到这笔遗产,这也就是转继承。已死继承人的继承人,其实就是转继承人。
整理来看,其实就是被继承人死亡,遗产留给继承人,但在实际收到遗产前,继承人也死了,就由转继承人实际上继承这笔遗产。
遗嘱
第三个,我们来了解一下“遗嘱”。遗嘱是指,某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用法定方式对财产或其他事务,做出死亡后的归属安排。立下遗嘱的这个人,一般叫做遗嘱人。遗嘱人死亡时,遗嘱开始生效。
遗嘱人可以用遗嘱的形式,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某一个法定继承人来全部继承,也可以把财产安排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。原则上,只要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,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,遗嘱都可以生效,也就是遗嘱人可以把财产给任何人。
另外,遗嘱常见的形式有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公证遗嘱这三种。
- 自书遗嘱,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签名,同时必须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- 代书遗嘱,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,然后由其中一个见证人来代写,同样要注明年、月、日,最后还要有代写人、其他见证人、还有遗嘱人的签名。在这里,见证人和继承人不能有利害关系,比如说,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的妻子、儿女等。
- 公证遗嘱,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,然后由公证人员审查遗嘱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最后确认有效后,公证人员会给出一份《遗嘱公证书》。一旦立下公证遗嘱,变更、撤销也要到公证机关来处理。
要注意的是,同一个继承,如果有多个内容矛盾的遗嘱同时存在,不管你是包括了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的哪种,都首先以公证遗嘱为准。
法定继承顺序
第四个知识,我们来看法律上遗产继承的顺序,也就是法定遗产继承人的顺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的第十条,主要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。
- 第一顺序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- 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有第一顺序人选的,遗产由第一顺序的人来继承,第二顺序的人没有继承资格。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选,再由第二顺序替补来继承。
另外,不管你婚生还是非婚生,也不管是血缘关系还是收养关系,或是再婚家庭的扶养关系,在法律面前,一律属于平等地位。具体来说:
- 《继承法》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- 《继承法》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- 《继承法》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情景分析
现在我们再来看张大姐的继承问题,你的思路应该清晰了不少。
首先,张小二有没有权利,继承他爷爷奶奶的全部财产呢?
答案应该是没有。张小二的爷爷奶奶去世后,他的父亲张二有权继承遗产,注意这里,我没有说“张二有权继承全部遗产”,因为还要看遗嘱是否有效,而遗嘱问题待会儿我会解释。
继续往后分析,张二还没实际继承,就生病去世了。这时候的张小二,作为张二的法定继承人,是可以代他父亲张二实际接受遗产的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转继承。
转继承跟继承是不同的,所以张小二并没有直接继承他爷爷奶奶财产的权利,他继承的本质还是属于他父亲张二的财产。
第二个问题,可能也是我们最关心的,遗嘱是否有效呢?
前面说了,遗嘱生效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,一是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,二是内容要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。这个案子的遗嘱,是在老人病重期间立下的,确实不能保证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。
另外,这份遗嘱既不能算是自书遗嘱,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条件。而且,遗嘱不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打印的,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删改、编造的情况,所以遗嘱显然是无效的,不受法律认定。自然,张二也就无权继承全部遗产,张小二这个转继承人,更是没有资格。
那么第三个问题,遗产怎么分,答案就比较明了了。
既然遗嘱无效,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问题。法定继承的顺序,前面我已经讲过了,在这个案子中,张大姐和张二显然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,也是唯二的两个继承人。同时,法定继承遵循的是“男女平等、遗产均分”的原则。
所以,假定本案中遗产最终被确认为 1000 万,简单来说,就应该是张大姐和张二各得 500 万。然而张二没有实际继承就去世了,张小二这个转继承人,就应该获得张二的这笔 500 万。
你看,了解了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,遗产问题其实也很容易弄明白。
不过呢,我还是要再补充几句。事实上,我们退一步来说,即使遗嘱本身符合法定形式,内容也是张小二爷爷的真实意愿,遗嘱本身还是有问题的。为什么呢?
因为张小二爷爷并没有权利处置整套房子。
细心的同学,应该注意到了,开头我专门强调的两个时间。张小二的奶奶 2013 年去世,爷爷则是 2017 年去世。事实上,在奶奶去世时,就已经有了法定继承的开始。
当时的财产,比如说 1000 万的房子,本身是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,首先应该有一半属于爷爷,而剩下的,也就是属于奶奶的另一半才是遗产,应该由爷爷、张大姐和张二平分,每人各得六分之一。
所以说,奶奶去世后,房子其实是张小二爷爷、张大姐、张二的共有物,并不是爷爷的个人财产,只不过他占有的份额最大而已。因而,他没有权利立遗嘱处置他人财产。
思维法宝
现实生活中,我见过不少因为争遗产而打官司的例子,之所以会这样,一方面是遗产价值高,利益面前总会有人眼红,当利益超过亲情的维系范围时,纠纷自然出现。另一方面,主要就是遗嘱问题了,经常出现多份遗嘱,或是单方提供遗嘱、但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的情况。
人死了钱没花了,让人可惜;人死了也不得安宁,就让人叹息了。我们不能控制人心,也阻挡不了贪婪,但是减少可能的隐患,还是有必要的。遗产问题,最重要的还是提前、合法的财产安排。
那么,怎么立遗嘱才有效呢?这里,我也总结了一下。
条件允许时,尽量选择公证遗嘱。提前到公证处把遗嘱给固定下来,这样,除了本人外,其他人都不能修改或者撤销,自然就能避免不少的纷争,而继承人也无话可说。
如果没有办理公证的条件,那就优先选择自书遗嘱。自己亲自手写并签名,还可以手写多份,分别交给子女,也是有效的方案。
如果前两种都不能进行,就选择代书遗嘱。一定要找两个以上见证人,注意不要有利害关系;同时,最好能有录音录像,证明遗嘱人意志清醒,内容是真实意愿。这样也可以让人信服,避免麻烦。
还是那句话,虽说我讲的是法律,但是形形色色的案例和故事,其实都是人生,你的体会一定不只有法律。法律本质是我们生活的底线,而不是最高标准。就拿遗产继承来说,如果子女多一些孝顺和关爱,老人少一些重男轻女和偏爱,遗产问题,大可不必这么尖锐。
很多事情,放在明面上,或许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,这也是法律公开透明的意义。
我就曾遇到过这么一个遗产纠纷,原因是出现了多份自书遗嘱。情节有些荒诞,一位老人年纪大了,由多个子女按月轮流照顾。而老人每到一家,就会出一份“私人订制”的遗嘱,约定所有遗产都给这家的子女。老人或许也是有苦衷的,但是在他百年后,势必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遗产争夺大战了。
这种事情你怎么看呢?你也陷入过或者见过别人家的遗产纠纷吗?最后又是怎样的结局收尾呢?欢迎你留言和我交流,也可以留下你的思考或者疑问。也欢迎你点击右下角的“请朋友读”,把文章分享给你最亲近的人和朋友圈里。
文章作者 anonymous
上次更新 2024-04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