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好,我是周爱民。

今天我只跟你聊一件事,就是 JavaScript 构造器。标题中的这行代码中规中矩,是我这个专栏题目列表中难得的正经代码。

NOTE:需要稍加说明的是:这行代码在 JavaScript 1.x 的某些版本或具体实现中是不能使用的。即使 ECMAScript ed1 开始就将它作为标准语法之一,当时也还有许多语言并不支持它。

构造器这个东西,是 JavaScript 中面向对象系统的核心概念之一。跟“属性”相比,如果属性是静态的结构,那么“构造器”就是动态的逻辑。

没有构造器的 JavaScript,就是一个充填了无数数据的、静态的对象空间。这些对象之间既没有关联,也不能衍生,更不可能发生交互。然而,这却真的就是 JavaScript 1.0 那个时代的所谓“面向对象系统”的基本面貌。

基于对象的 JavaScript

为什么呢?因为 JavaScript1.0 的时代,也就是最早最早的 JavaScript 其实是没有继承的。

你可能会说,既然是没有继承的,那么 JavaScript 为什么一开始就能声称自己是“面向对象”的、“类似 Java”的一门语言呢?其实这个讲法是前半句对,后半句不对。JavaScript 和 Java 名字相似,但语言特性却大是不同,这就跟北京的“海淀五路居”和“五路居”一样,差了得有 20 公里。

那前半句为什么是对的呢?JavaScript 1.0 连继承都没有,为什么又能称为面向对象的语言呢?

其实从我在前两讲中讲过的内容来看,JavaScript 1.0 确实已经可以将函数作为构造器,并且在函数中向它的实例(也就是this对象)抄写类声明的那些属性。在早期的面向对象理论里面,就已经可以称这个函数为,而这个被创建出来的实例为对象了。

所以,有了类、对象,以及一个约定的构造过程,有了这三个东西,JavaScript 就声称了自己是一门“面向对象”的语言,并且还是一门“有类语言”。

所以 JavaScript 从 1.0 开始就有类,在这个类(也就是构造器)中采用的是所谓“类抄写”的方案,将类所拥有的属性声明一项一项地抄写到对象上面,而这个对象,就是我们现在大家都知道的 this 引用。

这样一来,一段声明类和构造对象的代码,大概写出来就是下面这个样子:

function Car() {
this.name = “Car”;
this.color = “Red”;
}

var x = new Car();

类与构造器

由于在这样的构造过程中,this 是作为 new 运算所构造出来的那个实例来使用的,因此 JavaScript 1.0 约定全局环境中不能使用 this 的。因为全局环境与 new 运算无关,全局环境中也并不存在一个被 new 创建出来的实例。

然而随着JavaScript 1.1的到来,JavaScript 支持“原型继承”了,于是“类抄写”成为了一个过时的方案。对于继承性来说,它显得无用;对于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说,它又具有“类‘说明了’实例的结构”这样的语义。

因此,从“原型继承”在 JavaScript 中出现的第一天开始,“类继承 VS 原型继承”之间就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。在JavaScript 1.1中,类抄写是可以与原型继承混合使用的:

function Device() {
this.id = 0; // or increment
}

function Car() {
this.name = “Car”;
this.color = “Red”;
}

Car.prototype = new Device();

var x = new Car();
console.log(x.id); //

在这个例子中所创建出来的对象x是“Car()”的一个实例,但是在面向对象编程(OOP)中,x既是Car()的子类实例,也是“Device()”的子类实例,这是 OOP 的继承性所约定的基本概念。这正是这门语言很有趣的地方:**一方面使用了类继承的基础结构和概念,另一方面又要实现原型继承和基于原型链检查的逻辑。**例如:

xDevice() 的子类实例吗?

x instanceof Device
true

这里的instanceof运算被实现为一个动态地访问原型链的过程:它将从Car.prototype属性逆向地在原型链中查到你指定的——“原型”。

首先,JavaScript 从对象x的内部结构中取得它的原型。这个原型的存在,与new运算是直接相关的——在早期的 JavaScript 中,有且仅有new运算会向对象内部写“原型”这个属性(称为"[[Prototype]]“内部槽)。由于 new 运算是依据它运算时所使用的构造器来填写这个属性的,所以这意味着如下的效果:

// x = new Car()
x.[[Prototype]] === Car.prototype

instanceof运算中,x instanceof AClass表达式的右侧是一个类名(对于之前的例子来说,它指向构造器 Car),但实际上 JavaScript 是使用AClass.prototype来做比对,对于“Car() 构造器”来说,就是“Car.prototype”。但是,如果上一个例子需要检查的是x instanceof Device,也就是“Device.prototype”,那么这二者显然是不等值的。

所以,instanceof运算会再次取“x.[[Prototype] [[Prototype]]”这个内部原型,也就是顺着原型链向上查找:

// 因为
x.[[Prototype]] === Car.prototype
// 且
Car.prototype = new Device()

// 所以
x.[[Prototype]].[[Prototype]] === Device.prototype

现在,由于在x的原型链上发现了“x instanceof Device”运算右侧的“Device.prototype”,所以这个表达式将返回 True 值,表明:

对象xDevice()或其子类的一个实例。

现在,对于大多数 JavaScript 程序员来说,上述过程应该都不是秘密,也并不是特别难解的核心技术。但是在它的实现过程中所带有的语言设计方面的这些历史痕迹,却不是那么容易一望即知的了。

ECMAScript 6 之后的类

在 ECMAScript 6 之前,JavaScript 中的函数构造器这三个概念是混用的。一般来说,它们都被统一为“函数 Car()”这个基础概念,而当它用作“x = new Car()”这样的运算,或从x.constructor这样的属性中读取时,它被理解为构造器;当它用作“x instanceof Car”这样的运算,或者讨论 OOP 的继承关系时,它被理解为

习惯上,如果程序要显式地、字面风格地说明一个函数是构造器、或者用作构造过程,那么它的函数名应该首字母大写。同时,如果一个函数要被明确声明为“静态类(也就不需要创建实例的类,例如 Math)”,那么它的函数名也应该首字母大写。

NOTE: 仅从函数名的大小写来判断,只是惯例。没有任何方法来确认一个函数是不是“被设计为”构造器,或者静态类,又或者“事实上”是不是二者之一。

从 ECMAScript 6 开始,JavaScript 有了使用class来声明“类”的语法。例如:

class AClass {

}

自此之后,JavaScript 的“类”与“函数”有了明确的区别:**类只能用 new 运算来创建,而不能使用“()”来做函数调用。**例如:

new AClass()
AClass {}

AClass()
TypeError: Class constructor AClass cannot be invoked without ’new'

在 ECMAScript 6 之后,JavaScript 内部是明确区分方法与函数的:不能对方法做 new 运算。例如:

声明一个带有方法的对象字面量

obj = { foo() {} }
{ foo: [Function: foo] }

对方法使用 new 运算会导致异常

new obj.foo()
TypeError: obj.foo is not a constructor

注意这个异常中又出现了关键字“constructor”。这让我们的讨论又一次回到了开始的话题:什么是构造器?

在 ECMAScript 6 之后,函数可以简单地分为三个大类:

  1. 类:只可以做 new 运算;
  2. 方法:只可以做调用“( )”运算;
  3. 一般函数:(除部分函数有特殊限制外,)同时可以做 new 和调用运算。

其中,典型的“方法”在内部声明时,有三个主要特征:

  1. 具有一个名为“主对象[[HomeObject]]”的内部槽;
  2. 没有名为“构造器[[Construct]]”的内部槽;
  3. 没有名为“prototype”的属性。

后两种特征(没有[[Construct]]内部槽和prototype属性)完全排除了一个普通方法用作构造器的可能。对照来看,所谓“类”其实也是作为方法来创建的,但它有独立的构造过程和原型属性。

函数的“.prototype”的属性描述符中的设置比较特殊,它不能删除,但可以修改(‘writable’is true)。当这个值被修改成 null 值时,它的子类对象是以 null 值为原型的;当它被修改成非对象值时,它的子类对象是以 Object.prototype 为原型的;否则,当它是一个对象类型的值时,它的子类才会使用该对象作为原型来创建实例。

运算符“new”总是依照这一规则来创建对象实例this

不过,对于“类”和一般的“构造器(函数)”,这个创建过程会略有不同。

创建this的顺序问题

如前所述,如果对 ECMAScript 6 之前的构造器函数(例如f)使用new运算,那么这个 new 运算会使用f.prototype作为原型来创建一个this对象,然后才是调用f()函数,并将这个函数的执行过程理解为“类抄写(向用户实例抄写类所声明的属性)”。从用户代码的视角上来看,这个新对象就是由当前new运算所操作的那个函数f()创建的。

这在语义上非常简洁明了:由于f()是 this 的类,因此f.prototype决定了 this 的原型,而f()执行过程决定了初始化 this 实例的方式。但是它带了一个问题:从 JavaScript 1.1 开始至今都困扰 JavaScript 程序员的问题:

无法创建一个有特殊性质的对象,也无法声明一个具有这类特殊性质的类。

这是什么意思呢?比如说,所有的函数有一个公共的父类 / 祖先类,称为Function()。所以你可以用new Function()来创建一个普通函数,这个普通函数也是可以调用的,例如:

f = new Function;

f instanceof Function
true

f()
undefine

你也确实可以用传统方法写一个Function()的子类,但这样的子类创建的实例就不能调用。例如:

MyFunction = function() {};

MyFunction.prototype = new Function;

f = new MyFunction;

[f instanceof MyFunction, f instanceof Functcion]
[ true, true ]

f()
TypeError: f is not a funct

至于原因,你可能也已经知道了:JavaScript 所谓的函数,其实是“一个有[[Call]]内部槽的对象”。而Function()作为 JavaScript 原生的函数构造器,它能够在创建的对象(例如this)中添加这个内部槽,而当使用上面的继承逻辑时,用户代码(例如MyFunction())就只是创建了一个普通的对象,因为用户代码没有能力操作 JavaScript 引擎层面才支持的那些“内部槽”。

所以,有一些“类 / 构造器”在 ECMAScript 6 之前是不能派生子类的,例如 Function,又例如 Date。

而到了 ECMAScript 6,它的“类声明”采用了不同的构造逻辑。ECMAScript 6 要求所有子类的构造过程都不得创建这个this实例,并主动的把这个创建的权力“交还”给父类、乃至祖先类。这也就是 ECMAScript 6 中类的两个著名特性的由来,即,如果类声明中通过 extends 指定了父类,那么:

  1. 必须在构造器方法(constructor)中显式地使用super()来调用父类的构造过程;
  2. 在上述调用结束之前,是不能使用this引用的。

显然,真实的this创建就通过层层的super()交给了父类或祖先类中支持创建这个实例的构造过程。这样一来,子类中也能得到一个“拥有父类所创建的带有内部槽的”实例,因此上述的Function()Date()等等的子类也就可以实现了。例如:

class MyFunction extends Function { }

f = new MyFunction;

f()
undefine

在上面个例子中,MyFunction()的类声明中缺省了“constructor()”构造方法。这种情况下 JavaScript 会为它自动创建一个,并且其内部也仅有一个“super()”代码。关于这些过程的细节,我将留待下一讲再具体地与你解析。在这里,你最应该关注的是这个过程带来的必然结果:

ECMAScript 6 的类是由父类或祖先类创建this实例的。

不过仍然有一点是需要补充的:如果类声明class中不带有extends子句,那么它所创建出来的类与传统 JavaScript 的函数 / 构造器是一样的,也就是由自己来创建this对象。很显然,这是因为它无法找到一个显式指示的父类。不过关于这种情况,仍然隐藏了许多实现细节,我将会在下一讲中与你一起来学习它。

用户返回 new 的结果

在 JavaScript 中关于 new 运算与构造函数的最后一个有趣的设计,就是用户代码可以干涉 new 运算的结果值。默认情况下,这个结果就是上述过程所创建出来的this对象实例,但是用户可以通过在构造器函数 / 方法中使用return语句来显式地重置它。

这也是从 JavaScript 1.0 就开始具有的特性。因为 JavaScript 1.x 中的函数、类与构造器是混用的,所以用户代码在函数中“返回些什么东西”是正常的语法,也是正常的逻辑需求。但是 JavaScript 要求在构造器中返回的数据必须是一个对象,否则就将抛出一个运行期的异常。

从 ECMAScript ed3 开始,检测构造器返回值的逻辑从new运算符中移到了[[Construct]]的处理过程中,并且重新约定:当构造器返回无效值(非对象值或 null)时,使用原有已经创建的this对象作为构造过程[[Constuct]]的返回值。

因此到了 ECMAScript 6 之后,那些一般函数,以及非派生类,就延续了这一约定:使用已经创建的this对象来替代返回的无效值。这意味着它们总是能返回一个对象,要么是 new 运算按规则创建的 this,要么是用户代码返回的对象。

NOTE: 关于为什么非派生类也支持这一约定的问题,我后续的课程中会再次讲到。基本上来说,你可以认为这是为了让它与一般构造器保持足够的“相似性”。

然而严格来说,引擎是不能理解“为什么用户代码会在构造器中返回一个一般的值类型数据”的。因为对于类的预期是返回一个对象,返回这种“无效值”是与预期矛盾的。因此,对于那些派生的子类(即声明中使用了extends子句的类),ECMAScript 要求严格遵循“不得在构造器中返回非对象值(以及 null 值)”的设计约定,并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抛出异常。例如:

(注:ES3 之前将抛出异常)

new (function() {return 1});
{}

非派生类的构造方法返回无效值

new (class { constructor() { return 1 } })
{}

派生类的构造方法返回无效值

new (class extends Object { constructor() { return 1 } })
TypeError: Derived constructors may only return object or undefine

知识回顾

今天这一讲的一些知识点,是与你学习后续的专栏内容有关的。包括:

  1. 在使用类声明来创建对象时,对象是由父类或祖先类创建的实例,并使用this引用传递到当前(子级的)类的。
  2. 在类的构造方法和一般构造器(函数)中返回值,是可以影响 new 运算的结果的,但 JavaScript 确保 new 运算不会得到一个非对象值。
  3. 类或构造器(函数)的首字母大写是一种惯例,而不是语言规范层面的约束。
  4. 类继承过程也依赖内部构造过程([[Contruct]])和原型属性(prototype),并且类继承实际上是原型继承的应用与扩展,不同于早期 JavaScript1.0 使用的类抄写。

无论如何,从 JavaScript 1.0 开始的“类抄写”这一特性依然是可用的。无论是在普通函数、类还是构造器中,都可以向this引用上抄写属性,但这个过程变得与“如何实现继承性”完全无关。这里的this可以是函数调用时传入的,而不再仅仅来自于 new 运算的内置的构造过程创建。

思考题

  1. 除使用 new X 运算,还有什么方法可以创建新的对象?
  2. 在 ECMAScript 6 之后,除了 new X 之外,还有哪些方法可以操作原型 / 原型链?

这些问题既是对本小节内容的回顾,也是下一阶段的课程中会用到的一些基础知识。建议你好好的寻求一下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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